2月17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3年第452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农机轮胎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3028.62美元/吨。
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4011.70.10、4011.70.90、4011.80.90、4011.90.10和4011.90.90。
本案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客车、叉车、高尔夫球车、Gator多用途车、采矿机和手动工业车(非机动,如独轮车)的子午线轮胎和斜交轮胎。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案件节点:
2015年12月21日,巴西对原产自中国的农机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
2017年2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2017年第3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农机轮胎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肯定性终裁。
2017年3月31日,巴西对该终裁结果进行了修订,最终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307.09~3420.75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2022年2月17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2年第10号公告称,应巴西轮胎工业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农机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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