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天然橡胶协会。
英文名称: China Natural Rubber Association (缩写CNRA)。
第二条 中国天然橡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天然橡胶生产、科研、技术推广、销售储运、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我国天然橡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积极组织会员进行贯彻实施。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内的分工与合作,形成行业合力,努力提高我国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三)组织开展有关国内外天然橡胶产业发展、保障国内天然橡胶资源安全等宏观性问题的研究,为国家天然橡胶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订提供决策参考。
(四)及时了解掌握我国天然橡胶生产与流通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组织研究解决措施并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争取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
(五)配合政府部门,为会员构建贸易平台,消除贸易壁垒,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天然橡胶行业的权益。
(六)积极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加我国天然橡胶资源的有效供给。
(七)组织收集与天然橡胶产销有关的各种科技、市场信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交流、学习和联谊活动。
(八)推进天然橡胶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相关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交流和推广。
(九)组织行业人才培训,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天然橡胶种植企业、天然橡胶初产品加工企业、天然橡胶营销及流通企业、地方协会、科研和教学及技术推广单位、与天然橡胶产业相关的单位和企业、其它热心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单位。
单位会员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要负责人接替,并应及时通知秘书处备案。副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如有变更,须报农业部主管单位批准,经理事大会确认后,报民政部备案。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天然橡胶生产、科研、流通、贸易领域的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照章办理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介绍本单位或个人情况;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表;
(三)秘书处接到登记表后,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各类活动、培训和考察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或有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撤销、合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向秘书长推荐副秘书长、联络员提名人选建议;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秘书长协助专职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专职副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联络员人选,商确专职副会长并送会长审批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助专职副会长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关于党的领导“全覆盖”的要求,设立中国天然橡胶协会党支部,隶属于挂靠单位党总支。在农业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农业部机关党委的部署和党总支计划安排开展活动。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做好协会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协会秘书处设立中国天然橡胶协会党支部,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在协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二)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三)为协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起战斗堡垒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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